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3日讯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三季度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2日,兖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中仓混棉箱集尘装置以及除尘装置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单位1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会引起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这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控制管理,对于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对公司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分析产生的根源并纳入风险系统来进行预防控制,使生产安全管理的焦点向事前预防转移,进行源头治理、防控,严防“带病运行”,以此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8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事项对山东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山东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描述不实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相关材料,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孙某进行了现场询问。
【违反法律】山东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公司可以提供与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公司可以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逐渐完备自我约束机制,全面、客观地出具服务报告,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对企业负责,对安全负责,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6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工作安排对济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酶制剂车间(丙类)存放危险化学品(27.5%双氧水 8吨,亚硝酸钠700公斤,硫化钠62吨)。
【违反法律】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的。”考虑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第一”,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过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涉事企业将双氧水、亚硝酸钠等化学品存放于丙类车间,心存侥幸,认为这些物质“毒性不高”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以此来降低了安全管理等级。这种思想是极其危险的。任何危险化学品若储存不当、混存混放、应急措施缺失,都可能因泄漏、反应、火灾等引发事故。例如,双氧水与有机物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亚硝酸钠与铵盐、尿素等混合可能会产生有毒气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制要求设置专用仓库,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基于安全科学的硬性要求。专用仓库在防火等级、防爆设施、通风、防潮、防静电、泄漏收集、应急器材等方面均有严格标准,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减轻事故后果。将危化品存放于普通丙类车间,使这些安全屏障全部失效,本质上是将企业乃至周边区域置于未知风险之中。本案通过处罚明确告知所有企业:“专用仓库”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和安全底线,任何以“节省成本” “方便生产”为借口的违规存放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企业一定将安全投入作为必不可少的成本,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部分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上的短板与侥幸心理。它警示所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任何对风险的轻视和对规则的逾越,都是对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不负责任,最终必将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与经济代价。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0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汶上县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发现该公司院内南侧空地停放着一辆移动式加油罐车。经核查,该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对外来车辆销售柴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及罐内柴油予以查封扣押,并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025年8月24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汶上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
【违反法律】该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1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该批柴油经检测具备商品价值,依法依规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做评估并公开拍卖。
【案件评析】本案是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的案例,不仅是对单起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力纠正,更彰显了应急管理部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坚定立场和对安全生产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涉事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柴油,既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对旁边的环境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案件成效看,此次执法不仅通过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等处罚手段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更通过依法处置罚没物品的规范操作,实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柴油作为常见危险化学品,其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必然的联系到交通运输和生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严守许可底线,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案件也展现了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快速响应、精准执法的能力,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供了坚实保障。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4日,嘉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运用“嘉祥化工产业园智能化监管平台”对济宁某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线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7月23日磷化铝车间烧成岗位部分员工未佩戴防尘(毒)口罩等线索,随即执法人员赴该公司做核查,核查当日,调取该公司2025年1至7月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发放记录显示未为磷化铝车间烧成岗位5名员工配发防尘(毒)口罩。该企业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保护措施,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在某一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保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无、或质量优劣,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为了节省本金,忽视了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本案中,磷化铝遇水易产生剧毒气体磷化氢,存在中毒风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未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表B.1中SY-19-001的配备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威胁,极易引发带有恶劣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
【基本案情】2025年9月4日,任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及核查,发现:1、未对承包商2025年6月提斗机安装作业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2、12#环氧乙烷气体报警器故障(显示ERR),报警器失效;3、反应区隋剂吸收泵电机接地线未接地。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违反法律】以上三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作为发包商的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商提斗机安装作业做监督检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设备是指为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的质量优劣,必然的联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格把关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确保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且必须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本案中,企业环氧乙烷气体报警器故障未及时维护保养,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反应区隋剂吸收泵电机接地线未接地,极易引发带有恶劣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2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微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清罐作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清罐作业(①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②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③未依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④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健康情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⑤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2、关闭必然的联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视频系统1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微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违反了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环境,动火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未履行票证审批程序直接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也属于危化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该加油站未履行风险预判、作业审批、现场监护等基本安全管理程序,反映出安全意识淡薄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案件暴露出中小危化品企业的共性问题:一是主体责任虚化,加油站虽制定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但未落实到执行层面,存在“制度挂墙、执行走样”现象;二是安全能力不够,风险意识淡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审批流程”认知模糊,忽视了油罐区作业的高危属性。此案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化品行业,严格落实“作业前评估、作业中监护、作业后复盘”的全流程管理,尤其要强化主要负责人的审批责任,将“票证就是生命线”的理念贯穿作业全过程。监管部门也应持续强化“科技+执法”模式,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2025年5月7日,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1、现场多处部位积尘严重,前纺车间现场粉尘清扫记录表仅填写到2024年12月15日,除尘室现场粉尘清扫记录表仅填写到2024年12月13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清花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1区)内设有维修保全室、休息室。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针对有一定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场所的超量积尘就像在身边埋了“不定时炸弹”。一旦遇到高温、明火或静电火花,积聚的粉尘可能瞬间引发爆炸,轻则造成设备损毁,重则导致群死群伤。尤其是在生产车间、仓库等人员密集区域,超量积尘不仅危害企业自身安全,还会波及相邻区域甚至整个厂区。国家规定粉尘清理标准和存量限制,既是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时造成更大伤害,也是考虑到普通车间缺乏专业防爆场所的抑爆、泄爆和隔爆条件。这不仅是守法的要求,更是对企业员工、周边群众和社会负责的表现。只有按规定及时清洗整理粉尘,才能让生产安全远离风险,真正守护万家平安。
粉尘涉爆企业大多位于工业园区、厂区内部,生产设备密集就像“点火源包围圈”。如果车间积聚大量粉尘,就像在厂房里埋了隐形炸弹——普通车间既没有专业防爆墙,也只有少数的泄爆面积。一旦设备摩擦发热、电气线路短路、甚至相邻区域动火作业,超标积聚的粉尘会瞬间形成“爆炸冲击波”,摧毁设备、殃及整个厂区。更危险的是,企业往往把粉尘作业区与办公区混合布置,一旦出事,员工和操作人员连逃生的时间都没有。国家严格规定粉尘清理要求和存量标准,就是给危险划了“安全红线”,既防止小隐患酿成大灾难,也倒逼企业规范作业、科学除尘。这不仅是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更是对整个工业园区负责。毕竟,追求的是效益,不能变成“制造隐患”。守好除尘底线,才能让企业的生产既高效又平安。
本案是针对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场所除尘措施实施不到位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置,更是对于粉尘涉爆企业的警示。通过此案,既能压实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粉尘清理和储存行为,又能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教育相关企业严守粉尘防爆安全红线。各粉尘涉爆企业要针对检查中暴露的超量积尘、违规作业等问题,深入剖析管理漏洞,全面排查粉尘清理环节风险隐患,通过完善安全制度、优化除尘流程、强化人员培训、落实技防措施等方式,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后续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将重点强化粉尘清理环节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超量积尘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